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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至現場,債務人在場,現場經營祥城汽車,1、2樓均為債務人使用,債務人稱1、2樓均為鐵皮加蓋,偶有滴水,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另本標的部分使用鄰地員仁段184-1、184-2、185、344地號及大安段296地號。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又本件僅拍賣建物(且為未登記建物),其使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拍定人不得以以上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標的部分使用鄰地員仁段184-1、184-2、185、344地號及大安段296地號,前開土地所有人就本件標的如有租地建物之情形,為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土地出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土地出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並提供相關租地建物之契約等相關資料(如無租地建物之關係,則無優先承買權)。本件如有前開優先承買人,須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稱1、2樓均為鐵皮加蓋,偶有滴水。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元。
四、本件建物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