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13年8月7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854地號在二甲路55號、853地號在二甲路55號後面、850地號在甲三街12號前方,債務人在場,稱標2房屋共3層,目前為其一家使用,無影響交易情事,3樓有漏水。本件標1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且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本件標2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現為債務人占用,拍賣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債務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該未保存登記建物原始起造人為債務人弟弟,後債務人弟弟轉讓予債務人,債務人並提供房屋稅籍資料,債務人弟弟嗣主張該建物為其所建造、持有,僅借債務人使用,惟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確定,故推定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債務人所有,請拍定人注意日後訴訟風險。
五、本件標的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六、本件拍賣建物(且為未登記建物)占用856地號,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856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情形,則該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九、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