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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1868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6月1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目前未出租,無人居住,已積欠8至9個月的管理費。編號24號停車位有出租他人,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元。停車位係拍賣共同使用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仟零捌萬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零貳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