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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 114 年 3 月 18 日債權人導往現場時按門鈴無人回應。經債權人陳報目前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徐某青,有公證租約,租期自 113 年 11 月 8 日起至 121 年 11 月 7 日止。債權人會同員警進行房屋現況調查時,有第三人王某誠占有使用,據房屋現況調查表,其與債務人有租賃關係,租期自 113 年 11 月 8 日起至 121 年 11 月 7 日止。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1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70,000 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查第三人均係於法院查封生效 113 年 9 月 23 日 後占有,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上情,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