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分署於115年04月28日派員會同移送機關代理人至現場查封,建物外觀為夾娃娃機店面,由正門玻璃向內察看,無人在場,於門外大聲呼喊亦無人應門,經鎖匠開鎖入內檢視,956建號及957建號打通使用,有兩大隔間,其一隔間內有小倉庫,小倉庫內有變電箱,惟現場無電可使用,屋內堆置主機板、辦公桌椅等大量物品。拍定後點交,惟打通部分,本分署不負擔回復原狀之責,另956建號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共用部分含停車位編號地下四層13,該停車位位於電梯口旁,其上掛有納智捷牌子,無車輛占有使用,雖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因謄本已載明車位編號,應認已約定專用,故拍定後點交,惟如因停車位實際位置及使用方式等發生爭議,均應由相關當事人另循其他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不得向本分署為任何請求或主張,本分署不負代為協商之責,如不同意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投標。
二、本件建物內之動產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屋內遺留有價值之動產,本分署尚須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進行點交或命暫付保管、限期領取或拍賣等程序,須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三、依本分署向相關主管機關函查之結果所示,查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非自然死亡之紀錄,惟建物實際情形如何,鑑於資源有限,經本分署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故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四、另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956建號及957建號之建築完成日期為90年05月23日,拍賣公告所載之建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投標人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銷拍定,併予敘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1億2,550萬元,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依規定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