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人居住,室內凌亂。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僅建物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30,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臺中市西屯都市計畫第一種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編號1土地謄本有法定空地之記載,又法定空地得否分割移轉或其管理使用事宜係屬建築主管機關之權責,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土地使用限制。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