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2243建號據共有人蘇顏月嬌稱,目前為債務人蘇頂炘及其家屬居住使用;3291建號據共有人蘇顏月嬌在場稱為其占有使用,目前係作為宮廟使用,該建物有獨立出入口,與2243建號間以牆壁區隔且不相通,並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示3291建號屬拍照列管之水平既存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平台),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2.第329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3.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1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因本件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