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6288建號拍定後點交(107年1月30日履勘時會同警員開鎖入內發現屋內尚有部分家具,已斷水、 斷電,依現場研判應無人居住使用。據大樓主委在場表示建物應由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惟於法 院查封後即搬離。另第三人陳鳳醇主張就本件拍賣標的與債務人訂有租賃契約,租期自95年9月7 日起至112年9月7日止,每月租金7,000元,以其對債務人之債權抵償,並實際占有使用本件拍賣 標的,惟其主張實際占有使用本件拍賣標的與本院現場調查結果不符,故6288建號建物拍定後應 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294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6年4月7日查 封時發現6294建號建物為平面式無編號之停車位,債務人有車位、無固定位置,是否屬實,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