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4年3月14日現場查封時,拍賣建物據管理員稱由債務人自住。
二、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建物屬住宅大樓,有設置管理室。
三、114年3月1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據管理員稱建物由債務人與家屬居住,無出租,無車位。
四、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肆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參仟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七、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