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04年3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場,在場之債務人之母稱本件拍賣建物係由債務人自住,3樓有增建樓層;嗣本院於114年2月17日赴現場調查時,在場之人即債務人前妻許○如稱建物由其居住,3樓有增建樓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12,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88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七、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