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現場,經查為債務人自住。據稱該址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函覆本院,該址查無非自然死亡。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請逕洽各主管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