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法院查封時,在場人林志優稱,係爭房屋現由其承租,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116年1月31日租金每月10,000元(含車位,位於B1編號78),承租人並陳報租賃契約到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元。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
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