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113年11月間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3樓無人居住,無出租,無車位。依債權人陳報之照片,屋內有床墊寢具、家具、衣服、桶裝瓦斯等,有油漆剝落之情形。
二、法院113年9月間假扣押查封時,鄰居表示標的建物無人居住,已搬出許久。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元。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399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3樓頂)、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為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本件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