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前方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第三人陳先生在場稱:其係與第三人陳小姐共同向第三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其中一間套房,租期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二、債權人於114年3月17日具狀陳報:上揭二人分別與第三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兩份租約,經第三人陳先生口述兩份租約租期接至114年5月31日止,且待租期屆滿後將不再續租並且搬離。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三、本件拍賣之標的,拍定後除上揭承租人承租之套房不點交外外,其餘部分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暫編71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