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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本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第三人合法占有)
使用情形
一、本件執行當日因債權人表示正與債務人協商中,故不開鎖入內,另據在場人表示4085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其租金、租期不清楚,後經債權人陳報租約影本,其租約內容載明租期為113年7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1萬元;另4085建號有停車位,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是否有停車位、其編號為何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車位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二、4122建號建物為同德10街40號之社區警衛室。
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1月17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104013號函,4085建號建物現由承租人張⊙⊙使用占有中,且無建物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供應買人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伍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陸仟元。
四、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本件標的物分1、2、3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