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4 年 1 月 3 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及第三人洪某某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 451 之 13 地號為社區停車場入口;451 之 26 地號為社區道路,另查封之 484 建號建物一樓後方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債務人及第三人洪某某稱:建物為無償給第三人洪某某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二、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現況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四、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5 宗合併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參拾柒萬玖仟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 從物 及附屬設施在內。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 1216 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