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53建號建物113年6月12日假扣押案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自行居住使用,114年1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子亦在場稱為自住,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7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羅斯福路3段7號至9號之建物前之道路用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其上無建物,因與本件拍賣標的應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