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1、76建號據債務人陳茂昌稱,一樓目前係出租予第三人經營餐廳使用,第二、三、四層則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格局為二樓有四間房間,三、四樓各有三間房間。本件拍定後一樓不點交,第二、三、四層依現況點交。但76建號建物之第一、二、四層內部與352建號相通,故第二、四層點交後,拍定人需自行申請相關機關確認原本與352建號之隔間牆位置,並自行恢復隔間牆,本院於113年5月7日測量時地政人員已表示無法判斷兩建物增建部分之區隔,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並確定可自行恢復隔間牆始行投標,投標後即應自行承擔無法恢復隔間牆所可能衍生之糾紛,請應買人注意。另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4月23日函覆本建物因年代久遠,已查無此處建築、使用執照,本院乃於114年5月7日13時35分電詢地政,地政表示建管處沒有竣工圖我們也沒辦法確認指出這兩個建物之間的隔間牆,所以當初去測量增建的時候,我們才會用地籍線去劃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院再於114年6月13日會同地政前往76建號履勘,債務人陳茂昌在場稱從1樓走外樓梯可到2〜4樓,但從4樓無樓梯上4樓頂層,必須走到352建號,從352建號樓梯到4樓頂層。陳茂昌稱房子原本有蓋到路中央,後來民國70幾年時馬路拓寬時,房子有縮回來,那時才增建4樓。就76建號謄本所載面積與現況是否相符部分,地政表示之前測量就3樓、4樓增建部分為測量,至於債務人所述建物因馬路拓寬而內縮之現況已經與謄本所載不符部分,1樓原登記之位置與增建4樓之位置,長度差約5米,實際情況還是要依當事人或是建物所有權人向地政機關申請補勘測為準。
2、2183建號係76建號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3年11月2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45651號函示列管3樓(前)為其他違建,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材質非屬新穎,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3樓頂為垂直增建既存之屋頂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且其中9.2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686-1地號,其占有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自103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七、因本件第二、三、四層係債務人自住,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