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3,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依地政人員指界,774地號土地除拍賣建物外,另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座落,均共用台中市外埔區廍子路49號門牌,拍賣建物為鐵皮加蓋工廠及旁間建物,鄰近馬路建物則非債務人所有,據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土地部分則係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建物坐落之774地號土地於本件執行程序僅拍賣應有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日後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七、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拍賣建物部分占用鄰地764、766、767、768-1、768-2、772、1652地號,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
九、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與同標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