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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3年12月12日至現場查封時,原委託人王智弘之姊姊在場,據稱王智弘在國外工作僅有過年回國,目前由其居住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柒拾陸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除去第三人王O琦使用借住之權利後點交。
五、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