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自外觀查看應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後經本院囑 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會同債權人至現場履勘,房屋現由第三人林先生承租使用,租 期自107年7月24日起至112年7月23日止,租金每月5000元,房屋自外觀看並無足以影響交易 之情事,然依承租人嗣後陳報之租約影本記載,租賃期限為107年7月25日起至127年7月24日 止,租金已於簽約時全部付清,此有警局回函一紙及租約影本在卷可稽。因第三人於本院查 封前已合法占有使用建物,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