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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揭示查封時因反鎖致無法入內調查,經函詢各債務人(即共有人)使用現況然無人陳報,再經本院調取前案執行紀錄閱明標的建物係由原債務人之母(即本件債務人羅賴秀梅)占有使用中;則本件依前開紀錄,及債務人羅賴秀梅仍設籍於標的建物,認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由債務人羅賴秀梅占有使用中,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9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98,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若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