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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肆拾萬元。
四、建物查封時,據同區住戶表示債務人不居住於此,偶爾會回來,無出租,已許久無人居住,另據到場協助之員警表示建物係債務人小孩居住,後因債務人債務糾紛,小孩已搬離;地政人員稱建物一樓及二樓後方、三樓整層、四樓屋突及遮雨棚為增建(暫編為1458建號建物),建物二樓兩間廁所天花板壁癌嚴重,油漆斑駁,一樓樓梯間牆壁有修補痕跡,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五、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七、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