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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肆仟壹佰壹拾貳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參萬玖仟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估價報告書及地政人指界,153─25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座落基地,153─8地號土地作為社區管理室、中庭通道、花園、公社樓梯使用使用,拍賣建物位於悅築雙城社區內,屋齡約20年,經檢視屋況,一樓後面牆壁外推至陽台,陽台後面有磚造牆壁採光罩之增建,2、3樓無增建,4樓前面有光罩增建,頂樓突出物前面有光罩之增建,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現無人居住使用,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建物得點交。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