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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庭新村 三房坡平車位

新北市板橋區國光路31巷30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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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2950萬
開標結果
待標中
  • 公告坪數
    53.26
  • 每坪單價
    55.38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05/21 10:3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590萬
聯 絡 人
張先生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53.26
主 建 坪 數
33.81
附 屬 坪 數
3.92
公 設 坪 數
15.53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土 地 坪 數
9.96
車 位 坪 數
車 位 屬 性
車位
捷 運/火 車
房 屋 類 型
華廈
結   構
RC
屋   齡
30
樓 層 別
1/8
房 屋 用 途
住家用
會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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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金融拍賣中心
案   號
114板金職一字第95號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返還借款
抵 押 權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配偶謝雯婷在場稱:目前該建物由其與債務人自住,前曾有出租但承租人已搬離,是否仍有租約需與債務人確認,屋內共有3房,有一平面停車位於地下室B1編號64,應無增建,但廚房有漏水,並無地震受創、水災受損、輻射屋等情事。
二、本件拍賣標的為債務人與其家屬占有中,故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函復稱: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84年3月23日,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訪查,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玖拾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2950
開 標 結 果
待標中
  • 公告坪數
    53.26
  • 每坪單價
    55.38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05/21 10:3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590萬
聯 絡 人
張先生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