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258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兒子蘇○列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人居住使用,係向債務人承租,並提出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紀錄為證,租賃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1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