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775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女兒蘇○婷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