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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第三人鄭○平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建物2樓天花板有明顯漏水痕跡,建物現由承租人鄭○平占有使用中,並經營花店,稱1樓右側及後方鐵皮雨遮為其出資搭建。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建物右側、後方空地,191地號土地位於建物前方空地現為騎樓。經會同到場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經債權人於113年8月23日陳報建物由承租戶:日盛禮品花店(負責人:鄭○平)所經營使用,據其表示已承租約31年之餘,最近一簽約大約在3-4年前,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惟簽訂租約之出租人並非債務人,且租約已遺失,無法提供。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知悉,鑑於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由第三人承租中,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全部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第一種商業區。
六、本標內暫編26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120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9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8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