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108年4月1日查封時,義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經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至現場查訪,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於113年11月29日查訪時現場有第三人陳稱租房才剛3天,
租金及租約等未陳報,惟其承租係在本分署查封之後,不得對抗移送機關及併案債權人。現場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本件標的中之土地係屬都市計畫內之第四種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1,215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訂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