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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經會同債權代理人、鑑價人員至現場,債務人到場稱債務人母親偶爾居住於系爭建物、有水電,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另系爭建物天花板及牆壁油漆嚴重剝落,木質隔間腐壞,部分牆壁龜裂及水泥塊剝落,系爭建物後門損壞,現場遺有老舊破損嚴重傢俱。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並無上開情事。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新北市消防局函覆,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目前無該建物申請地震受創府或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相關資料;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該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函覆,查無通報是類案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28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