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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 1 樓至 4 樓均有嚴重壁癌、5 樓梯間有鋼筋裸露;債務人徐 OO 在場表示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另下雨時會滲水。據債權人陳報 1233 建號建物為 745 建號建物 1 至 3 樓後方增建、4 樓全部增建、5 樓屋凸增建,無獨立出入口,與主建物(即 745 建號建號)內部相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鄰近變電箱,請應買人注意。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3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95,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19,000 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 1233 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