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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查封時據在場之債務人親屬稱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一樓天花板有裂縫及滴水聲,房屋部分油漆剝落及壁癌,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8,000元。
四、拍賣標的第28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