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查封及履勘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均有各別第三人在場表示為各建物之占有使用人,其中854建號之在場第三人表示房間地板部分有漏水,874建號之在場第三人表示除客廳、主臥天花板有水漬。經轄區派出所警員及債權人查報,仍無從得知占用建物之第三人等權源為何,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已第三人占有使用中,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拍賣建物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及實際占用情形等,請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0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81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拍賣土地641、641-1、648地號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非都市計畫之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規費或管理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