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點交否:
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
■113年10月28日現場執行查封時,及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113年11月29日至本件拍賣建物查訪時,擔保人均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自住,無出租,拍定後點交。
■113年10月28日現場執行查封時,據擔保人在場稱:本件拍賣房屋並無坐落基地(宜蘭縣壯圍鄉美城段557地號土地)之使用權源,請投標人注意。
■113年10月28日現場執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界稱:559-1地號土地有白菜園、植栽及鐵皮製雞籠,其上無建物;560地號土地多為空地,其上無建物,部分土地上有花圃、植栽及停車鋼棚。本件2筆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擔保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三)本件拍賣之2筆土地據登記謄本所載,均屬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300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並登記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所有),惟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房屋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異議。
(二)本件拍賣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