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現場第三人林志龍稱,目前拍賣標的由其名下五間公司使用,且尚有其他刑事案件進行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1819號),當初是借名登記在債務人吳育菱名下,配有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26號。另提出經公證之書面租賃契約,現由吳育菱出租與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12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80,000元。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因前開租賃關係影響抵押權,本件租賃權業經本院114年2月27日執行命令除去,「拍定時」倘聲明異議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一樓廁所後端嚴重漏水;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另承租人法定代理人具狀表示其為實質所有權人,合法占有拍賣標的超過20年,惟經本院114年3月21日裁定駁回,現聲明異議中,尚未確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