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7年6月14日查封時,在場人葉O禎稱,此建物係其與陳O欣訂立租賃契約,租期自107 年6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為期一年,每月給付租金新台幣5萬元,一樓為停車場,可停兩部 車(平面車位),二樓為客廳廚房,三樓無人使用,四樓為其與配偶使用,五樓系通舖。108 年3月7日陳O欣提出租賃契約表示,其與債務人於107年3月20日簽訂租賃契約並公證,租期 自107年3月20日起至114年3月19日止,租金每月1萬5000元。108年3月8日承租人具狀表示, 不動產頂樓漏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為 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由拍定人另尋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 異議,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