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民國106年8月30日查封時,在場人李小姐表示,伊係債務人公司之同事,自105年3、4月間 入住迄今,標的物為味之鄉公司之員工宿舍,除伊,尚有另位同事鍾先生居住使用,其表示 自105年3、4月入住迄今,無償使用,但須負擔瓦斯及水電費用,沒有書面契約,屋後有增 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073480724 號函載明,不動產有漏水之情形,目前由王小姐承租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107年1月5日至 108年1月4日。107年8月22日履勘現場,承租人王小姐表示,不動產係其夫蔡先生承租,每 月租金17000元,押租金34000元,107年6月才降至15000元。惟實際狀況為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二、不動產與第三人間之使用借貸及租賃關係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29日除去,拍定後點交。 三、2081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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