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10月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拍賣建物門外懸掛門牌號碼為「東興路1163之1號五樓之一」,惟一樓放置「東興路1163之1號五樓之一」信箱處貼有手寫之「東興路一段70號5樓之1」紙張覆蓋其上。經本院查詢內政部戶政司村里街路門牌異動顯示「東興路1163之1號五樓之一」變更後地址為「東興路一段70號5樓之1」,本件拍賣建物所指為「東興路一段70號5樓之1」,特此敘明;嗣本院於113年5月17日赴現場調查時,據自稱為債務人兒媳之住戶古小姐表示,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無增建結構。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如拍定後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6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