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1126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其餘係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兒子周○宇在場稱21126建號房屋為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據社區總幹事稱配賦之停車位在地下2樓,編號32號,承租人李○峰具狀陳報自113年12月16日起承租,每月租金5,000元,無書面租約。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21832建號係作為社區管理室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1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